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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伤与复合外伤等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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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1:4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多发伤与复合外伤等区别:
       1994年全国首届多发伤学术会议上,建议多发伤的定义如下:多发伤是指单一因素造成的2个或2个以上解剖部位(根据AIS-90版所指的9个部位)的损伤,其严重程度则视其ISS值而定,凡ISS>16者定为严重多发伤。目前临床上通常所说的多发伤实际上就是指的严重多发伤。应与以下概念区别:
       ⑴复合伤:两种以上致伤因素同时或相继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如核爆炸时冲击伤合并辐射、烧伤,机械伤合并化学、生物武器伤等。
       ⑵多处伤:同一部位或同一脏器的多处损伤,例如腹部肝脾损伤、小肠多处穿孔、体表多处裂伤等。多处伤伤情不一,轻者不需处理,重者可致死。列为多发伤者不属于多处伤,但战伤统计时,常将多发伤与多处伤合称为多处伤。
        ⑶多系统伤:多个重要生命系统同时发生损伤,严重的创伤仍属多发伤。因多发伤常表现为多系统伤,如严重肺损伤合并大血管伤等。一般不作为专门的分类词应用。
       ⑷合并伤:两处以上的损伤,除主要较重的损伤外尚有其他部位较轻的损伤。如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肋骨骨折,肋骨骨折为合并伤。通常不作为分类词应用。      
       ⑸混合伤:两种以上的机械致伤因素所引起的损伤。如弹片、枪弹、刃器等。
       ⑹联合伤:指同一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两个相邻部位的连续性损伤。常见的有胸腹联合伤、眶颅联合伤等。从广义上讲,联合伤亦称多发伤。
小结:复合伤由多种致伤因素引起;混合伤为多个机械致伤因素一起;其余为单一因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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