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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器械的管理制度
1、 外来器械使用前需求科室应向医院设备科提出申请,并征得手术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外来器械厂家应相对固定,便于使用和管理。
2、医院设备科等相关部门应将同意使用的器械商家以文字形式通知手术室和供应室备查。
3、器械提供部门(商家)应协助完成器械的清洗管理工作,供应室负责监管。器械提供部门(商家)应将提供的器械清单并附相应器械的图片提供给手术室及供应室备查。
4、 手术室根据临床医生送来的手术通知单上要求,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设备负责人,由设备科通知器械商配送器械,手术室通知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上时间及姓名。
5、 器械商应在手术前24小时将手术器械送到手术室,与手术医生核对确认后,送供应室由器械商清点,并在清单上签名完成本包器械完整性的确认,再由供应室工作人员负责规范清洗、包装、灭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包内器械灭菌,供手术时核对,一份供应室留存)。
6、 供应室负责对外来器械的清洗、包装、灭菌、监测等,但供应室不负责器械商提供器材在临床的可使用程度。器械提供商必须提供规范、无锈、无蚀、性能正常的器材,对需要特殊清洗及灭菌的器材必须清洗前与供应室接收工作人员交接清楚,否则引起的损失由器械商自行负责。
7、手术室和供应室接收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的器械及不规范的包装容器。
8、 手术室设专人管理外来器械,对外来器械进行型号、品名、消毒情况的登记及保管。
注:本规定送护理部、设备科、供应室各一份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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