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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情形 [打印本页]

作者: 虹i    时间: 2010-11-4 00:33:57     标题: 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情形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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