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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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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虹i
时间:
2010-11-4 00:33:57
标题:
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情形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
未延续注册
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
吊销之日起满2年
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年
的
,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个月
临床护理培训并
考核合格的证明
。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
临床实习证明
;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证明
;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六)医疗卫生机构
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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