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test 发表于 2008-12-21 18:46:16

广西省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

  报考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8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三、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并受聘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并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8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五、参加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学类学历(学位);
  (二)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三)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必须到县(市)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半年以上;
  七、凡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只受聘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工作年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转岗到护理岗位的,必须具有准入资格;转岗到医学岗位的,除具有准入资格外,其执业范围还须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169号)的有关规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报名资格现场确认地点:
  各市、县卫生局人事科(职改办)等相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的人员到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确认。报名资格确认后,自2009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8日。
  现场确认时所需材料:
  (一)《报名表》(一式一份,并经考生确认、签字);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免冠1寸或小2寸的白色背景数码照片电子版,文件格式为JPG,保存后的文件大小≤30K,在网上报名时将照片上传即可;
  (四)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对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的人员,除提供原毕业证外,还必须提供广西卫生厅核发的“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资格考试合格证”);
  (五)在民(私)营医、药单位工作的考生,应提供档案托管部门的证明、从业单位的从业证明及主管该医药单位的部门所出具的审核证明(一式一份);
  (六)报考中级资格者,应提供初级(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七)凡报考护理专业的人员(除初级士外),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属于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还必须提供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
  (九)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通过国家标准的考生,应提供卫生部统一印发的2008年度考试成绩单及原档案号。
  (十)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核的,由单位负责审核报名者所提供的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审核验证章;由个人直接在网上报名的,须向考点、报名点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成绩发布:
  考后2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查询。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专 业 名 称备注001药学 002中药学机考003护理学 004口腔医学技术 005放射医学技术 006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病理学技术 008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营养 010理化检验技术 011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专 业 名 称备注013药学 014中药学机考015护理学 016中医护理学机考017口腔医学技术 018放射医学技术 019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病理学技术 021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营养 023理化检验技术 024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病案信息技术   

512test 发表于 2008-12-21 18:46:32

三、中级考试专业专业代码专 业 名 称备注026全科医学机考027全科医学(中医类)机考028内科学机考029心血管内科学机考030呼吸内科学机考031消化内科学机考032肾内科学机考033神经内科学机考034内分泌学机考035血液病学机考036结核病学机考037传染病学机考038风湿与临床免疫学机考039职业病学机考040中医内科学机考041中西医结合内科学机考042普通外科学机考043骨外科学机考044胸心外科学机考045神经外科学机考046泌尿外科学机考047小儿外科学机考048烧伤外科学机考049整形外科学机考050中医外科学机考051中西医结合外科学机考052中医肛肠科学机考053中医骨伤学机考054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机考055妇产科学机考056中医妇科学机考057儿科学机考058中医儿科学机考059眼科学机考060中医眼科学机考061耳鼻咽喉科学机考062中医耳鼻喉科学机考063皮肤与性病学机考064中医皮肤与性病学机考065精神病学机考066肿瘤内科学机考067肿瘤外科学机考068肿瘤放射治疗学机考069放射医学机考070核医学机考071超声波医学机考072麻醉学机考073康复医学机考074推拿(按摩)学机考075中医针灸学机考076病理学机考077临床医学检验学机考078口腔医学机考079口腔内科学机考080口腔颌面外科学机考081口腔修复学机考082口腔正畸学机考083疼痛学机考084计划生育机考085疾病控制 086公共卫生 087职业卫生 088妇幼保健 089健康教育 090药学 091中药学机考092护理学 093内科护理 094外科护理 095妇产科护理 096儿科护理 097社区护理 098中医护理机考099口腔医学技术 100放射医学技术 101核医学技术 102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病理学技术 105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6营养 107理化检验技术 108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消毒技术 110心理治疗 111心电学技术 112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3病案信息技术 114重症医学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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